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2021年新修订的《少年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充分听取儿童意见”和“尊重儿童的真实意愿”。例如,该法第四条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确定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的基本原则;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育情况,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
“充分听取儿童意见”、“尊重儿童真实意愿”听起来抽象,难以落实,但立法表述上的这些变化并非可有可无。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时,“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写入法律基本原则,一般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只要涉及未成年人的切身权益,无论是家长还是司法机关都应该认真倾听未成年人的声音,而不是有意无意地置之不理。
从具体规定上,我们也可以看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偏颇”的。比如,根据新规定,法院在办理离婚诉讼时,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方面,不仅要“尊重已满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而且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但在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探望、财产等事项时,也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以未成年人表达意愿的能力而不是年龄作为法院听取意见的前提,明显扩大了“充分听取儿童意见”的范围,更好地体现了“充分”立法本意。
公平,我国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近30年前,我国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和2020年10月17日,该法进行了三次修改。在其他立法中,如此精心的“雕琢”和反复的“打磨”并不多见;在具体立法上,明确和夯实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保护责任,编织了一个立体化的法律保护网络。这些措施都体现了立法者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关怀。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保护者众多,但很少听到儿童的声音。这种尴尬局面与传统观念有关。孩子往往被视为父母的“附属品”,因为他们既没有经济能力,也没有社会生存能力,所以不被视为独立的个体。因此,成年人在涉及自身切身权益的问题上,缺乏倾听意见的能力。这一理念体现在立法和司法上,说明保护措施“令人眼花缭乱”,但儿童却没有表达自己的地方,这是一种遗憾。
一个文明社会应该尊重和倾听每一个人。任何孩子都是社会的一员,是未来的主人。无论他多么年轻或虚弱,他都应该受到尊重。如果连孩子的话语权都被“忽视”了,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尊重和理解嵌入立法主线,写成一个大“人”,闪耀着以人为本的法治光芒,也体现了立法理念的进步。
一部尊重未成年人、倾听未成年人、用法律保护“青年的你”的新法,为立法保护注入更多文明基因。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家立法的发展,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越来越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将在法律的有力保护下更加安全健康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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